本市范围内己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简称“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的项目,除《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确定的涉水许可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外,入驻区域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
二、 承诺制管理程序
区域评估范围内实施承诺制的项目,申请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项目所在地旗县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项目涉水许可承诺书》,承诺材料在报送之前,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网站、公共媒体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承诺书(涉密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的应当告知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验收管理
实行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制管理的,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或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所在地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取得报备回执。
四、水土保持方案论证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不适用承诺制管理的情形为:
开发区内单体项目在开发区外单独设置弃渣场的。
不适用承诺制管理的项目,需单独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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