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范围内己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简称“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内的项目,除《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正负面清单》确定的涉水许可承诺制不适用情形外,入驻区域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
二、 承诺制管理程序
区域评估范围内实施承诺制的项目,申请人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对应有审批权限的审批部门提交《项目涉水许可承诺书》,承诺材料在报送之前,申请人应当通过其网站、公共媒体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承诺书(涉密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审批部门对收到的承诺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作出许可决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及要求。对不属于承诺制管理的应当告知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验收管理
实行取水许可承诺制管理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完成取水工程自核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1.《取水工程自核验承诺表》
2.建设项目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3.经批准的《取水许可申请承诺书》
4.竣工后的取水工程(设施)平面布置图、管线布置图。5.取水计量设施的信息、照片及检定校准证明材料、试
运行期间的取水量、退水量及水质检测报告。
经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负面清单(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钢铁、火电、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年取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
2.灌溉面积10万亩以上的农牧业灌溉项目;
3.区域现状用水已超出水资源可承载能力或者无法满足项目新增用水需求的;
4.纳入失信名单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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