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推进乌吉尔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收土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4号)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的行为。征收土地的主体是旗人民政府。
二、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按规定金额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嘎查(村)和个人后,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未给付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三、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本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即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嘎查(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巴拉贡镇巴音恩格尔嘎查、乌吉尔嘎查。具体征地面积、地类、四至界限以权属面积认可书(或勘测报告)为准。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耕地(水浇地)为17860元/亩,林地为7501.2元/亩,天然草地为6429.60元/亩。
六、临时用地补偿
经测算,耕地统一年产值(纯收入)确定为671.4元/亩。
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其中1倍为土地改造补偿费);临时占用沙柳地、柠条地、天然草地等地类一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15%补偿,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标准的20%补偿。
七、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利,也是保证农牧民收益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此要加强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征地补偿安置费实行直通车补偿制度,鄂尔多斯电业局将补偿安置费拨付到旗财政,旗财政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巴拉贡镇人民政府后由财政所将补偿安置费直接划拨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名指定的账户。
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八、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依法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将补偿安置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九、本方案实施前已完工或所有征收土地费用全部兑付被征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个人的,给绝大部分被征地户兑付了补偿费,极少数户子未签订补偿合同或未兑付补偿费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仍按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即当时征地时的补偿政策。
十、本方案未规定及说明的补偿事宜,工作组根据当年物价水平聘请有资质的估价机构据实估算。
十一、组织实施
征地工作由巴拉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巴拉贡镇国土资源所配合。工作人员从巴拉贡镇人民政府、巴拉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抽调。
为了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由旗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征收土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项目的土地征收、农牧民安置补偿工作以及协调部门间的关系,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牧民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协助做好用地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贾巴特尔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哈斯毕力格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折晓光 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苗 平 巴拉贡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 员:李麒麟 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永涛 旗财政局局长
姚 俊 旗农牧局局长
刘海全 旗水利局局长
吕正威 旗交通局局长
张培林 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 强 杭锦供电分局局长
赵建章 旗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赵建峰 旗民政局局长
赵建龙 旗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 平 旗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额定达来 旗公安局政委
杨春泽 旗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周建军 巴拉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巴拉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苗平兼任,副主任由周建军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相关事宜。
十二、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工作完成后,在旗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后生效。
十三、本方案其它未尽事宜,通过协商解决或制定补充方案。
十四、本方案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2、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4、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