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鄂托克旗不断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针对本区域征地补偿工作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借鉴先进地区征地补偿工作经验,出台了《鄂托克旗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用以指导全旗征地补偿工作。
针对鄂托克旗多年来存在的征地补偿标准不明确的问题,按照不同分类采取不同标准。明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征用(使用国有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和批准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需要补偿安置的,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永久性征地执行;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一般性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鄂托克旗多部门共同负责制定标准和定期更新工作,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房屋及附属设施、水井、围栏、棚圈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多部门共同负责制定标准和定期更新工作,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公布实施;林木补偿标准由多部门共同负责制定标准和定期更新工作,由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其他地上附着物参照相关行业标准评估价格执行。
针对鄂托克旗长期存在的多部门征的问题,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各苏木镇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旗府所在地乌兰镇城镇规划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旗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牵头组织实施;旗国土资源部门是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全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旗农牧业及草原监理部门负责解决征地过程中的草牧场经营权纠纷和确认权属界线等工作;旗林业部门负责解决征地过程中的林权纠纷,制定和定期更新林木补偿标准工作;旗建设房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定期更新农村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工作;旗发改物价部门负责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各类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旗财政非税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和及时拨付征地补偿费等工作;旗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救助等工作;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旗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被征地农牧民的户口转移等手续;旗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针对补偿安置途径单一的问题,采取多元补偿机制。明确多种补偿安置途径:货币安置,除足额缴纳实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外,其余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由被安置人员自行解决就业安置;农业安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预留的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牧民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安置途径;再就业安置,将具有相应技能或通过劳动就业部门职业劳动技能培训掌握相应技能的被征地农牧民,经过征地安置程序,在用地企业安排相应工作岗位的途径,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牧民就业;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在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中留地安排给被征地农牧民经营或开发,但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入股安置,被征地安置人员以征地安置费用,在长期稳定收益的用地企业入股,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利益;移民安置,原所在地无法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异地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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