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自治区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规定及“放管服”要求,结合收费项目政策变化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新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简称《目录清单》),现予公布。
《目录清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截至2021年3月19日,管理审批权限由国家、自治区两级有权部门批准,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执收的的全部收费项目。
凡未列入《目录清单》或未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
收费项目在执行中发生变化,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公告2020年第3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