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审函〔2022〕24号
各旗区审计局、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全国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审办审理发〔2021〕73号)《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开展全区审计机关2021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内审审字〔2021〕47号)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此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范围是由各旗区审计局和市局各业务科室直接实施,纳入202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且完成立卷归档的审计项目(含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已参加过以前年度评选的项目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二、评选条件
参评项目应符合优秀审计项目评选规定的条件。对于组织形式特殊或跨年实施的审计项目,按以下条件确认参评:
(一)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对于审计机关组成多个审计组,对多个被调查单位的同类资金或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不论是否分别下达多份审计调查通知书,是否分别向多家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只要该项目是由一个参评单位实施的,有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可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二)“1+N”审计项目。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与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同步实施的“1+N”审计项目,不能捆绑作为一个项目参评,而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开参评。如果档案材料无法分开,且只有1份审计通知书和1份审计报告,可以作为一个项目参评。
(三)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各旗区审计局和市局各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工作方案确定的分工和单独向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来划分并确定参评项目。其中,既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总报告),又向其组成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分报告)的审计项目,应当以各个分报告的审计结果划分为不同项目,选择申报参评,不能以总报告的全部审计结果参评。
(四)跟踪审计项目。对于多年连续跟踪审计项目,如果纳入2020、2021年度和评选当年的审计项目计划且符合其他参评条件,可以申报参评,但应当以2020年度或2021年度一个年度的审计结果参评,不能以多年跟踪审计结果参评。对于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项目,如果该项目在2020、2021年度或评选当年的审计项目计划中是1个项目,只有1份审计通知书且审计报告送达同一被审计单位,有完整的项目档案材料,可以以全年的审计结果参评。
三、评选方式
市、旗两级审计机关实施的优秀审计项目的评选,采取分别评选的方式。评选人员通过随机抽签确定评选案卷进行评分,复核人员进行核分。获奖项目一、二、三等奖按市本级和旗区参评项目数量的20%、20%、25%左右分别确定。
四、评分标准
按照审计署《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附件1)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各旗区审计局和市局各业务科室要严格按评选条件和评分标准进行初评,填写参评项目申报表(附件3),审计项目自评分表(附件4),开展研究型审计情况明细表(附件5),审计推动完善制度情况明细表(附件6),审计整改情况明细表(附件7),参评审计项目经验总结(模板)(附件8)。一式2份纸质材料,1份送审理科留存,1份随参评审计案卷进行评选。上述材料电子版务于2022年7月5日前报市局审理科。由审理科对参评审计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对审计项目自评分得分情况内容填写不清楚的事项不得分,逾期未上传报送电子版的,视同放弃参加本次评选。
(二)各旗区审计局和各业务科室要切实加强对参评审计项目质量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审计署审办审理发【2019】110号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对推荐的审计项目不符合评选条件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推荐优秀审计项目的相关材料在报送、评选过程中,均应妥善保管,谨防泄密或丢失。
(三)各旗区审计局推荐2个审计项目参加本次审计项目评选。市局各业务科室推荐1-2个审计项目,根据评选工作需要,决定抽调各旗区审计局负责审理和督查工作人员2人、局机关各相关科室人员参加本次评选工作。请各旗区审计局和局机关相关科室将评选人员名单务于2022年7月5日前报市局审理科。
(四)各评选人员在评选期间同时对评选过程中发现的审计项目质量方面的问题填写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取证单,评选工作结束后提交审理科。
(五)评选工作邀请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局机关纪委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六)评选时间初定于2022年7月11日至15日,7月10日在市局审理科报到,住宿费、交通费自理。对参评事项如有疑问,可与市局审理科联系。
联系人:杨勇 王炳迪 邱慧敏
联系电话:0477-3965986、0477-396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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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