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审计重点
发布日期:2023-02-02 17:43作者:杨林涛来源:企业审计科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365bet网上娱乐场_365双试投注是什么_365bet正网开户审计局紧扣研究型审计主题,认真落实审计署、审计厅研究型审计精神,总结提炼融资租赁项目审计重点:一是租赁物须合法、真实。违法标的物不能成为租赁物,不真实的标的物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二是租赁物须是独立物而非附属物。所谓附属物是指不可分拆或者分拆后价值减少的物。附属物不可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三是租赁物的权属无瑕疵。出租人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存在未弥补的严重瑕疵,则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四是租赁物须是有形物与可特定化的无形物、生物资产。租赁物主要是固定资产,原则上属于有形物,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动物、植物等《企业会计准则5号—生物资产》规定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也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五是以公益为目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现有公益设施不得成为融资租赁物,不得以“售后回租”方式设计为融资租赁交易。六是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不规范,如租赁标的物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产权变更、融资租赁合同无签字日期等。(企业审计科 杨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