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http://nm.gsxt.gov.cn)或登录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amr.nmg.gov.cn/)网站首页,点击年报系统入口,进入年报系统报送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选择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书。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同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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