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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信息公告
        • 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流程
        • 发布日期: 2023-02-03 15:48:00     浏览次数:82    字体大小: 分享 打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优化职能职责优化工作流程”专项行动服务大局提质提效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22〕25号)要求,根据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能煤管字〔202359 号),将承接煤矿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建立审批工作流程。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设计审批旗区能源局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转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通过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进行技术审查,由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市能源局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批复同时抄送自治区能源局

          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旗区能源局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转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通过官网进行公告。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工作情况。

          三、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延期)。旗区能源局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转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通过官网进行公告。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工作情况。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旗区能源局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转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通过官网进行公告。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工作情况。

          五、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旗区能源局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转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通过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市能源局进行批复。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工作情况。

          六、煤矿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产能小于120万吨/年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由旗区能源局进行审查后转报市能源局批复新增产能大于等于120万吨/年的新建(改扩建)煤矿、生产能力核增煤矿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转报自治区能源局。煤矿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旗区能源局进行形式审查转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通过官网进行公告。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工作情况。

          七、煤矿生产要素公告。旗区能源局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转报市能源局。市能源局通过官网进行公告。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自治区能源局报告工作情况。

          具体煤矿事项办理明细见附件。其它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能源局《关于下放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40号)《关于煤矿企业7项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法改字2022〕1433)《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煤运字〔2020〕665号)等文件办理。

           

           

          附件

           

          煤矿企业下放事项办理明细

           

          一、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设计)审批

          1.核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自然资源部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权出让合同(新建项目及整合改造项目)或采矿许可证(非新建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新建项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复函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2.煤矿建设项目需编制基本情况介绍(单位性质、机构设置等)、初步设计说明书、图纸(附编制资质证书);采深400米及以上非新建矿井需编制冲击地压鉴定报告、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

          1.核验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建设用地手续、采矿许可证。

          2.核验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合同等。

          3.核验煤矿建设项目监理单位中标文书、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等。

          三、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延期)

          1.煤矿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

          2.核验煤矿建设项目采矿许可证、开工备案。

          四、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1.煤矿项目建设单位需编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内容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盖章签字,出具确认书),提供项目竣工档案情况说明

          2.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煤矿项目,需提供退出产能煤矿关闭到位的佐证文件

          五、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1.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应急〔202130文件以及煤炭保供政策要求进行。

          2.煤矿自行组织现场核定,形成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提交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报送资料包括: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其它相关文件。

          六、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审批(公告)

          1.煤矿项目单位需编制内容完整的产能置换方案,提供合法有效的产能指标交易协议,以及证明指标合法有效的指标确认文件、关闭验收材料等。

          2.核验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技改批复)文件;核验煤矿产能核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公告。

          3.办理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核验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批复文件。

          七、煤矿生产要素公告

          1.核验煤矿企业生产能力形成依据(包括竣工验收或生产能力核定文件),煤矿企业需承诺按照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2.核验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3.煤矿企业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要求取得相关环评手续。

          4.煤矿企业需按照《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落实化解过剩产能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