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4 08:40:00 作者:白芮嫣 来源:社会救助科 | 【字体: 大 中 小】 | 【 打印页面】 | 分享: |
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认定特困供养的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认定特困供养的程序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特困人员救助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70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1700元(人/年),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1300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00元(人/月),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5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