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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时间:2022-09-10 16:19   来源:宿州市司法局

          一、瓜果蔬菜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新规: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解读: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但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二、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载明功效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伟认为,这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
          三、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拟注册管理
          新规: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四、医学食品应经监管部门注册
          新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解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医学食品)是适用于糖尿病、肾病等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含有各种营养成分以及在临床上的营养支持作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
          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五、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新规: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对其抽样检验。
          解读: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六、填补网购食品盲区
          消费者网购食品受侵害,网购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提供者赔偿。
          七、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开除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